(2016)鲁0781执恢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宋美兰与朱友东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兰,朱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美兰。被执行人朱友东。申请执行人宋美兰与被执行人朱友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07)青法谭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