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陈亚红、郝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红,郝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商初字第132号原告陈亚红,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新原乡平地泉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1********。被告郝如生,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下社乡河西村人,农民,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1403221981********。原告陈亚红诉被告郝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如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2013年4月20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其45000元,被告出具借据一支,当时被告口头承诺随用随还。一年后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但其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借条一支、孔祥兵证明材料一份。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其朋友孔祥兵介绍,认识被告郝如生,被告称资金周转困难急需一笔资金,原告遂于2010年12月14日借给被告现金160000元。此后,被告累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原告于2013年4月20日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支,其内容为:“今借到陈亚红现金(45000元正)肆万伍仟元正郝如生身份证号1403221981061248132013年4月20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借款,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后,仍有45000元未还,为此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予归还,故原告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如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亚红借款45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俊杰审判员 张玉中审判长 黄舒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