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心琪与王宗雯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心琪,王宗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李心琪,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王宗雯,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心琪与被执行人王宗雯(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3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范 彬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