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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吴大亮与佛山市鑫皇物流有限公司、吴斌全、仝道敏其他执行2016执复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仝XX,吴XX,佛山市XX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复9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吴xx,住江苏省睢宁县。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仝XX,住江苏省睢宁县。申请执行人:吴XX,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龙XX,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仝X。申请复议人吴xx、仝XX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吴XX与吴xx、仝XX、佛山市XX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吴xx、仝XX应清偿借款242万元及利息给吴XX,佛山市XX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以(2015)穗花法执字第1689号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审法院查封了仝XX名下的XX房,并委托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的评估价格为1140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审法院作出(2015)穗花法执字第1689号执行裁定,裁定公开拍卖权属人为仝XX的XX房以清偿债务。另查明:XX房的权属人为仝XX。该房的建筑面积126.72平方米,产权登记日期为2011年10月8日,为完整产权。原审法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审法院裁定公开拍卖权属人为仝XX的XX房以清偿债务,符合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的执行。从涉案房产的购买及完整产权的情况显示,吴xx、仝XX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可以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况且,在涉案房产变现后,吴XX同意在执行款中预留部分款项作为租金,保障吴xx、仝XX的临时居住问题。遂裁定,驳回吴xx、仝XX的执行异议申请。吴xx、仝XX复议称:原审法院裁定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足,理由如下:一、吴xx、仝XX生活困难,目前经济状况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目前复议申请人生活艰难。上有年龄80岁以上的父母需照顾,且长年生病需医治,下有未成年的儿子需抚养。唯一的兄弟吴某又是左腿截肢多年的人,几乎丧失了工作能力。目前,家庭生活仅靠吴xx微薄的收入来维持。二、原审法院所查封并拟公开拍卖的涉案房屋系吴xx、仝XX整个家庭共同生活的唯一住房,属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执行,违反了相关的规定。遂请求:依法撤销(2015)穗花法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中止拍卖XX房。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在复议审查期间,吴XX同意按照当地租赁市场平均价格从涉案房屋变价款中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预留五年租金。另查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分局出具证明,证实该房屋没有户籍人员登记情况。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其初衷是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执行相关财产,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可以拍卖。所谓唯一住房不能拍卖、变卖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本案中,依照生效判决,吴xx、仝XX应清偿借款242万元及利息给吴XX,佛山市XX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审法院裁定拍卖仝XX名下的XX房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吴xx、仝XX称其家庭生活困难,收入微薄,涉案房屋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但是该房屋的建筑面积126.72平方米,已超出吴xx、仝XX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所必需,且吴XX已同意按照当地租赁市场平均价格从拍卖所得款中为吴xx、仝XX及其扶养家属预留5年租金。因此,处置涉案房产并不影响其基本生存需要。吴xx、仝XX所提的异议和复议均应不予支持。因吴xx、仝XX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具备提起异议的主体资格,而原审裁定在论述中亦针对其异议请求,故原审裁定主文驳回其异议申请的表述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复议人吴xx、仝XX的复议请求;二、改正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的裁项为“驳回异议人吴xx、仝XX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卓江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