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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松和与黄林、荔浦县双江镇永坪村大成村屯第7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松和,黄林,荔浦县双江镇永坪村大成村屯第7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何松和被执行人:黄林。被执行人:荔浦县双江镇永坪村大成村屯第7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何松和与黄林、荔浦县双江镇永坪村大成村屯第7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