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睢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贾士立诉被告杨道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士立,杨道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贾士立,农民。被告杨道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士立诉被告杨道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士立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士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58元,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国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