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玉龙与李保林、李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龙,李保林,李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669号原告胡玉龙,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石盘屯乡西街***号。被告李保林,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八里庄。被告李海伟,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八里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龙诉被告李保林、李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玉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胡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玉龙负担。审 判 员 董 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