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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玉龙与李保林、李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龙,李保林,李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669号原告胡玉龙,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石盘屯乡西街***号。被告李保林,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八里庄。被告李海伟,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东段八里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龙诉被告李保林、李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玉龙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胡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玉龙负担。审 判 员  董 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