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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唐世杰申请执行叶交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杰,叶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唐世杰,男,2011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法定代表人唐兴进(唐世杰之父),男,1987年4月29日生。被执行人叶交,女,1992年9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正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叶交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交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是对其程序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叶交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维东审判员  向 杰审判员  陈明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