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6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卓坚与祁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坚,祁嘉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635号之二原告陈卓坚,男,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祁嘉俊,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卓坚诉被告祁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祁嘉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卓坚撤回对被告祁嘉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37.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 审 判 长 方敬萍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人民陪审员 毛俊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