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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6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卓坚与祁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坚,祁嘉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635号之二原告陈卓坚,男,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祁嘉俊,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卓坚诉被告祁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祁嘉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卓坚撤回对被告祁嘉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37.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  审 判 长  方敬萍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人民陪审员  毛俊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