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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长江与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加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江,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江,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东至县。被执行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住铜陵市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杜金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金平,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865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