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长勇与刘忠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勇,刘忠强,张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刘长勇,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刘忠强,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张树华,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勇与被告刘忠强、张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勇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忠强、张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勇撤回对被告刘忠强、张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刘长勇负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