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诺伊斯健身有限公司诉付新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诺伊斯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徐洪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新振,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弄**号**室。上诉人上海诺伊斯健身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海诺伊斯健身有限公司以其与付新振已达成案外调解并签署了新的服务合同为由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诺伊斯健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诺伊斯健身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上诉人上海诺伊斯健身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代理审判员 潘静波审 判 员 潘春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