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范本超、欧娟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范本超,欧娟林,张南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530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251号。法定代表人赵金平,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凡贞,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范本超,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欧娟林,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张南资,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征收办)诉被告范本超、欧娟林、张南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区征收办以被告范本超、欧娟林、张南资已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约定的腾房让地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区征收办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9.1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34.57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审 判 员 丁治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 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