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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4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宏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生贵阀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宏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生贵阀门有限公司,姜愉,项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481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鹤林。被执行人:温州市宏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姜愉。被执行人:生贵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哲。被执行人:姜愉。被执行人:项炳云。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宏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生贵阀门有限公司、姜愉、项炳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温州市宏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放置于浙江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38号和温州工业园区庐山路128-1号的仓库及货场内的废铜(含铜棒)为428200.79公斤,次品废铜为1300967公斤,锌为10945公斤(以实际重量为准)已由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时间截止至2019年3月8日。被执行人项炳云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新村大道正茂大厦C幢1003室的房产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6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3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4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废铜、次品废铜及锌正在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故暂不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48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