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承德市畜牧研究所与承德市鑫磊宝玉石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畜牧研究所,承德市鑫磊宝玉石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畜牧研究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村。法定代表人邱殿锐,职务所长。被执行人承德市鑫磊宝玉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药材家属楼。法定代表人丛乃广,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承德市畜牧研究所与承德市鑫磊宝玉石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