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北京信和众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山东浩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信和众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浩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信和众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中路18号8号楼2层202。法定代表人:金树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运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增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浩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志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锋,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信和众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山东浩科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北京信和众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山东浩科置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杨贵孚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宋兆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