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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昌宝与赵永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宝,赵永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793号原告黄昌宝,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焕祝,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泰,居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848381XQ),住所地威海世昌大道148-8号。法定代表人孙政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凯,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宝与被告赵永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