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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坊民保字第16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邓小华、魏美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小华,魏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保字第16号附1号申请人(原告):邓小华,男,汉族,1965年6月8日生,户籍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被告):魏美蓉,女,汉族,1970年5月16日生,户籍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湖坊民保字第16号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魏美蓉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邓雪明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西湖区洪都新村铁路2栋4单元402室的房屋。现因申请人邓小华申请解除保全,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魏美蓉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魏美蓉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邓雪明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西湖区洪都新村铁路2栋4单元402室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