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俊珍与张同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珍,张同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814号原告张俊珍。被告张同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7-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珍与被告张同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珍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洪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