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开发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开发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2738号起诉人:金华开发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王凤寨。委托代理人:金和平。委托代理人:徐亮。2016年3月12日,本院收到金华开发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民事起诉状,诉状请求判令浙江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手续费760016.2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金华开发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系房地产交易行政管理机关,与浙江天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具有平等主体关系;据此,起诉人所提事项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金华开发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薛焕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弼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