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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顺电站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市第二空气调节机厂其他案由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鑫顺电站配件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二空气调节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顺电站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扈海宝,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空气调节机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魏汲新,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0)香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