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本生与王启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本生,王启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395号原告杨本生,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被告王启灿,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冠县。原告杨本生诉被告王启灿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启灿名下的鲁P×××××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启灿名下的鲁P×××××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