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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穆永臣合同诈骗罪2016刑初4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4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某,出生地黑龙江省,住黑龙江省。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周娇,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及其辩护人周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间,被告人穆某以支付小额货款的手段诱骗在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地一大道B3-1戴某乙服饰的被害人戴某丁为其供应羊毛上衣。经统计,被告人穆某订购被害人戴某丁共七批次价值人民币453550.5元的羊毛上衣,在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后拒绝支付余款人民币293550.5元。被告人穆某收到全部货物后即逃匿。2013年7月27日至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穆某用上述方法诱骗在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红遍天一楼台湾街27档经营服装的被害人周某丙为其供应毛线衣。经统计,被告人穆某订购被害人周某丙共十四批次价值人民币1111703.5元毛线衣,在支付了货款人民币350000元后拒绝支付余款人民币770143.5元。被告人穆某收到全部货物后即逃匿。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穆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有意见,辩解第一宗没有逃匿,第二宗没有故意编造事实和理由,对罪名没有意见,请求从轻判处。被告人穆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穆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二、被告人穆某系初犯,没有前科,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经济形势不好、生意亏本造成的。综上,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9月间,被告人穆某以支付小额货款的手段骗得在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地一大道B3-1戴某乙服饰的被害人戴某戊为其供应羊毛上衣。经统计,被告人穆某骗购被害人戴某戊共七批次价值人民币441921元的羊毛上衣,在支付了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后,拒绝支付余款人民币281921元。(二)2013年7月27日至2013年10月23日,被告人穆某用上述方法骗得在广州市荔湾区十三行路红遍天一楼台湾街27档经营服装的被害人周某丁为其供应毛线衣。经统计,被告人穆某骗购受害人周某丁共十四批次价值人民币1111704元的毛线衣,在支付了货款人民币370000元后,拒绝支付余款人民币741704元。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唯一联系方式是手机联系,被告人在拒不向被害人戴某戊、周某丁支付货物余款时,不但终止使用原与被害人联系的手机号码,也没有告知被害人其变更后的手机号码,逃匿无踪。又查,被告人穆某在其户籍所在地住所是空挂户,被告人穆某在外地做生意,管辖其户籍的派出所不清楚被告人穆某的具体地址、电话。又再查,2015年9月10日,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巡特警队民警在检查车辆时,发现被告人穆某是网上在逃人员,即将其带到该市张桥派出所,该所以组织追捕方式将被告人穆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被告人穆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黑龙江拜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2013年5月23日,该局经侦大队接到协查后当日到穆某住所进行核查,发现穆某所在拜泉县住所是空挂户,经管辖派出所核实,穆某已多年没有在拜泉县其住所居住,其在外地做生意,具体地址、电话都不清楚。5、拜泉县公安局第三派出所出具的《穆某情况综合说明》,证实:被告人穆某在当地无犯罪记录,人户分离多年,不在户籍辖区居住,该所不掌握其居住实际情况。6、订货单据、送货单、银行流水单,证实被告人向被害人戴某戊订购的货物数量、单价及支付的部分货款等情况。7、送货单、银行流水单,证实:被告人收到其向被害人周某丁所订购的货物的数量、单价及已支付的和没有支付的货款金额等情况。8、证人朱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在广州市站前路113号-6的永盛物流从事俄罗斯专线托运的,其与李某是合伙人,在2013年曾经有个客户叫穆某的人叫其帮他托运货物到俄罗斯,穆某的业务是其经手的。截止目前欠其人民币129321.79元的押金和运费。穆某最后给货其运输是在2013年11月份,到了2013年12月份其想找穆某结算押金和运费的时候,发现穆某失去联系了。最后其在2015年9月17日收到的人民币50000元也是在俄罗斯找穆某的老婆才收到的。所有货物都按照穆某的要求运送到目的地并确认收货,签收单据其没有保留,但都是对过账的,在2014年有一个姓周的人给其打电话,说穆某当时给其托运到俄罗斯的服装是他供应的,欠了他70多万元的服装货款,现在也找不到他结算货款,叫其想办法帮他寻找穆某,其说穆某拖欠其运费人民币10多万元,后来跟周联系的时候才知道这个供货给穆某的人叫周某乙。辨认笔录:8号(穆某)照片的男子就是穆某。9、被害人戴某戊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有一档口在广州市越秀区地一大道B3-1档,档口的名称叫戴某乙服饰,专门经营服、装生意的。2009年9月2日下午,其档口来了一名男子(自称穆某,东北人),该男子在档口看了一会后说他要订一批羊毛绒女装上衣,订货数量为2万—3万件,后其与穆某就衣服的型号及价钱进行商谈,定好是每件19元,布料的克重为340克,共有八种颜色,灰色布料的每件加2元(即每件21元),分批交货,货到就付款,后其和穆某签订了一份《戴某乙服饰有限公司订货单》,穆某还交了10000元的订金;后其将服饰发给穆某,货物的数量为23259件毛绒女装上衣,刚开始发货的时候穆某都会把部分的货款汇给其,但到了11月底其发完最后一次货打穆某电话时,穆某就不听其的电话了,到后来他的电话长期处于关机的状态,之后其就不断地通过朋友找穆某,但直到今天也没法找到穆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其才到公安机关报案的。穆某只支付了150000元人民币的货款,另外还有10000元的订金,但总货款是人民币453550.5元,至今穆某还有293550.5元的货款没有给其。穆某是以转帐的形式支付货款的,其发货后就会打电话给穆某,穆某收到货后就会将部分的货款转帐到其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帐户(62×××17)上,每次他都说余款下次再给的,但后面的几次,他是没有给钱的,因为当时他说生意难做,货款先欠着,并叫其继续把货给他,当时他已经欠其几万货款了,其怕不给穆某寄货的话,以前的货款也难收到,只好继续给他货物了,直到他不听其电话才发现问题严重,就开始找穆某,但一直都没有找到。辨认笔录:7号相片中的男子(穆某)就是到其档口诈骗货物的人,该男子自称穆某。10、被害人周某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在2013年5月中旬左右,一个自称姓刘的男子来到其广州市荔湾区红遍天台湾街27档口,当时刘姓男子拟订造衣服,后做不成。大概在2013年7月27日,刘姓男子再次来到其档口,要求按样板做,2013年8月5日,其将做好的样板给刘姓男子看,他觉得质量可以,就马上下单订做并转账了一万元的定金给其。其在8月14日开始分批交货给刘姓男子,刘姓男子七批货一共欠其货款433298元,在第七次交货时,刘姓男子跟其说其实他是叫穆某,当时他还拿出护照和身份证给其看,穆某说帮他在北京接货的人姓刘某,所以订货时就说姓刘。之后其继续向穆某交货,前后一共交了十四批货。穆某对这十四批货一共欠其货款770144元。交齐这十四批货物后,穆某承诺在2013年11月8日将余下没有支付的货款770144元一次性支付给其。到了那天其给电话穆某,他说档口在俄罗斯出了点事要到北京处理,处理完再给钱其,2013年11月份开始其不停电话催促穆某给款,穆某一直说给他缓几天,但是都一直没有给款。2013年11月20日开始穆某就不接其电话,但是其不停给穆某发短信,催促货款,并在短信中说明欠款的金额,但是穆某几天才回复一次,还是叫其再缓缓。到了2013年12月份开始电话、短信都不接不回了。隔了一两个月再打电话,就发现停机了。其联系不上穆某,之后一直想办法打听他的消息,还找了当时帮穆某托运货物的人李某,李某说穆某还有运费没有结清,也是在找他。穆某支付的货款都是通过农业银行转账到其名下的农行银行,可以有交易记录查证的。其只用过一个农业银行账号收取过穆某给其支付货款,再没有用过其他任何银行账号收穆某的货款了,也没有收过现金。辨认笔录:11号照片的人(穆某)就是骗我毛衣的穆某。11、被告人穆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09年年中时,其从俄罗斯回到中国广州,准备订购一批服装,当时自己带了服装的版到了站前路第一大道服装城选购,后来看中了姓戴男子档口的服装,因为他档口的服装和其所要求的服装的风格差不多,之后就和姓戴男子谈好了价钱,并将样版给了对方,要求他按照样版的要求做服装,过了一段时间,姓戴男子就将服装做好了,其就去到他的档口给钱提货,然后就将货发到俄罗斯,就这样其就和姓戴男子做了几批服装,这几次其是先给钱再提货的,都是全部货款付清的,之后其就回到俄罗斯,过一段时间姓戴的男子就说其之前订好的服装已做好,其叫他将货发到俄罗斯,后来其收到了服装,但发现尺寸有问题,于是打姓戴男子的电话,说服装有问题,姓戴男子听后就说要先量一下,说服装是大了一点,但不影响的,其说影响销售的,并叫他不要再发货了,到了2010年春节的时候,其回到了广州找姓戴男子,当时是在新大地宾馆谈的,但没有谈妥,姓戴男子要其先写一张欠条给他,之后其就给姓戴男子写了一张欠条,之后又多次和姓戴男子说他的服装问题,很难销售出去,要戴男子少收十万元,但他不愿意,之后其就没有和他谈了。收到货后都在俄罗斯的档口销售,这些货物总价大约是人民币40万元,没有支付给姓戴男子这个客户的有大约20多万元。其变更联系方式后没有通知姓戴男子,其和姓戴男子签订了一份订货单。其是2013年5月开始认识周某丁的,大约隔了二、三个月(具体哪个月其记不住)之后就开始跟周某丁订货发货,到了2013年10月份之后周某丁就没有给货。其前前后后向周某丁订购了三、四十万的服装。周某丁给其的货物都收到了。到目前为止其可能还有欠周某丁一点货款,金额大约是人民币十万元左右。具体金额其记不清楚了。其收到周某丁服装货物之后都卖出去了,但是应该没有赚到什么钱,因为俄罗斯的货币贬值,所以生意难做。其向周某丁订购的货物在俄罗斯销售的时候由于卢布贬值,亏本了,叫周某丁给其欠他的余款免了,但是周某丁不同意,于是其也不理睬他,并且在2013年10月份之后就去了俄罗斯,到了2014年春节后才回国,回国之后其更改了手机号码(号码忘记了),改行在西安做点小生意度日,也没有回过老家。其在出国期间和回国之后没有跟周某丁协商解决。其没有将手机更换号码告诉周某丁。周某丁给我供应的货物是合格。12、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荔价认鉴(2014)1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毛线衣一批,共价值人民币1111704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并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唯指控的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辩称其第一宗没有逃匿,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应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穆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穆某退赔被害人戴荣祥281921元,退赔被害人周古义7417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文仪人民陪审员  邓 偲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燕娜黄祖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