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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德新与周有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新,周有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1民初73号原告王德新,男,1968年出生。被告周有席,男,196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新与被告周有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新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被告将借款2400元偿还给原告,双方已解决了纠纷,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德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