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罗应明与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应明,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罗应明,男,1965年2月8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侯荣光。申请执行人罗应明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14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应明于2016-01-2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车管、房管和银行等相关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法0101执字第11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罗应明债权2624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学军执行员 谭卫权执行员 樵 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兴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