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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谢艳茹与苗凌坤、李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艳茹,苗凌坤,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09号原告:谢艳茹。被告:苗凌坤。被告:李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艳茹与被告苗凌坤、李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审判员  吴艳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