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0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胡××与郭××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0432号申请执行人胡××,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胡××与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5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郭××给付胡××补偿款四万五千元,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前给付一万元,余款三万五千元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前付清。权利人胡××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郭××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04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学昱审 判 员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