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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字第905号原告王涛。被告张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涛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于2015年9月7日交纳了减半的诉讼费,后因该案的被告张欣去向不明,该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发出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有明确规定在收到该通知书7日内补交诉讼费,但王涛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庆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范益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