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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永奎与夏清、赵玉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奎,夏清,赵玉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7号原告张永奎,南。被告夏清,被告赵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奎诉被告夏清、赵玉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