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邢秀华与庞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秀华,庞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1号原告:邢秀华,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庞立君,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秀华诉被告庞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庞立君暂无下落,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