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邢秀华与庞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秀华,庞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1号原告:邢秀华,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庞立君,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秀华诉被告庞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庞立君暂无下落,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