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绍容与叶祖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荣,叶祖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805号原告黄绍荣,女,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叶祖洵,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原告黄绍荣与被告叶祖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绍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祖洵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绍荣撤回对被告叶祖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绍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朋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