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傅天杭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天杭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021号罪犯傅天杭,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作出(2012)杭萧刑初字第14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傅天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6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新淮、代理检察员李波到庭履行职务,杭州市南郊监狱指派警官封勇、裘其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傅天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十一个月。庭审中,罪犯傅天杭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代理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傅天杭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傅天杭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傅天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赃款已缴清。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傅天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傅天杭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天杭准予减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瑞玲人民陪审员 王文军人民陪审员 谢 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华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