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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砚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王书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砚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王书生,刘士龙,临邑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砚收。委托代理人:刘增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庆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邑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苗,经理。上诉人王砚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07号;二、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15元,依法退还上诉人王砚收。审 判 长  崔书江审 判 员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宋兆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