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终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砚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王书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砚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王书生,刘士龙,临邑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砚收。委托代理人:刘增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庆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万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邑县众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苗,经理。上诉人王砚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07号;二、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15元,依法退还上诉人王砚收。审 判 长 崔书江审 判 员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宋兆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