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阳玉娥与华强照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玉娥,襄阳华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132号原告阳玉娥。委托代理人李建根,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襄阳华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照明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航空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2614729-8。法定代表人蔡干明,华强照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鹏,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阳玉娥与被告华强照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玉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玉娥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阳玉娥负担。审判长 徐鸿进审判员 张 萍审判员 徐艳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胥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