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字第20号申请人杨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申请人贾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西兰大街。申请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2015)永民小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将被执行人贾某某工资卡予以冻结,经征求申请人同意,等候银行划清案件款后结案,应终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6执字第20号案件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