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国、牛继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国,牛继会,郭本社,张继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763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清(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建国,农民。被告牛继会,农民。被告郭本社,农民。被告张继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国、牛继会、郭本社、张继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天增审 判 员 梁尔怀人民陪审员 徐龙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丰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