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廉德生与蒋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德生,蒋海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458号原告廉德生。被告蒋海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德生诉被告蒋海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廉德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德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廉德生负担。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