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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5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卫竹花与济源巨康新兴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竹花,济源巨康新兴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554号原告卫竹花,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巨康新兴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霞,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卫竹花诉被告济源巨康新兴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张扶千人民陪审员  原维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