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素霞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霞,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216号原告刘素霞,女,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顺,市长。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告知书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由于此案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素霞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志云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袭菊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