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康艳美与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艳美,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484号原告:康艳美,女,1989年3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士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艳美诉被告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艳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艳美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艳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艳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