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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35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