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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2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与胡德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胡德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02民初25号原告: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南大道昌南国际*栋****号。法定代表人:查旗营,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宪涛,该所律师。被告:胡德禄,男,汉族。原告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胡德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兹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德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胡德禄因在江西锦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遂与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胡德禄委托原告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收费标准为代为立案费用为3000元,律师代理费按照法院判决或双方调解对方赔偿额的5%收取。签订合同后,原告指派张宪涛律师担任被告胡德禄的代理人。签订合同后,胡德禄支付了2000元的费用。在向乐平市人民法院起诉期间,胡德禄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被告胡德禄委托原告代理其与江西锦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参与调解、仲裁等,立案费用为3000元,律师代理费按照工伤保险赔偿额的5%收取。2013年4月11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支付的立案费2000元作为该份合同中支付的立案费。原告指派张宪涛担任其代理人。2014年1月21日,乐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定,江西锦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胡德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157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7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0元、误工费4761.3元、护理费2715.7元、定残前生活费4356.3元、鉴定费360元、医疗费90元、交通费675元,以上合计161228.7元。被告仅于立案时支付了2000元以及起诉后支付了5000元,尚有4061元未支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4061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以及承办律师执业证,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以及原告及其委派的律师具有执业资格。2、两份《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主张代理费的依据。3、胡德禄受伤现场访问录像、民事起诉状、要求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报告、江西锦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收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回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审批表、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工伤赔偿证据清单、代理词、乐人劳仲案字(2013)91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胡德禄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胡德禄因在江西锦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于2013年4月11日与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胡德禄委托原告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收费标准为代为立案费用为3000,律师代理费按照法院判决或双方调解对方赔偿额的5%收取。签订合同后,原告指派张宪涛律师担任被告胡德禄的代理人。签订合同后,胡德禄支付了2000元的费用。在向乐平市人民法院起诉期间,胡德禄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被告胡德禄委托原告代理其与江西锦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参与调解、仲裁等,立案费用为3000元,律师代理费按照工伤保险赔偿额的5%收取。2013年4月11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支付的立案费2000元作为该份合同中支付的立案费。原告指派张宪涛担任其代理人。2014年1月21日,乐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定,江西锦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胡德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157元、一次性酒业补助金677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0元、误工费4761.3元、护理费2715.7元、定残前生活费4356.3元、鉴定费360元、医疗费90元、交通费675元,以上合计161228.7元。由于被告胡德禄仅支付了立案费2000元,其余代理费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德禄支付律师费9061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胡德禄支付了5000元给原告,原告遂申请要求被告胡德禄支付代理费4061元。本院认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工伤赔偿案件不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委托协议》中约定,按照工伤保险赔偿额的5%收取系风险代理,不符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无效,应当按照《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规定执行收费。结合被告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的金额以及景德镇地区律师基本收费的情形,以其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的标的额238373.68元为标准,基本收费为3000元。经计算,原告应收取被告律师服务费应在5415元与11049元之间。结合原告所指派律师在诉讼中的工作情况,所代理案件的法律事务难易程度等综合因素,本院酌情认定为9000元。被告胡德禄已支付7000元,尚应支付余款2000元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德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德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兹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