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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834号原告仲某某,女,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汉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盛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