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52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