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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徽安旺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旺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788号原告:安徽安旺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68360014-3。法定代表人:张兰祥,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机构代码:913401007728167209。法定代表人:方慧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旺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旺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