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泽永与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泽永,汤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88号原告宋泽永,居民。委托代理人魏冬梅,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杰,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原告宋泽永诉被告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泽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