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民初字第4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彭庆火与何金福、魏苏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庆火,何金福,魏苏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4070号原告:彭庆火。被告:何金福。被告:魏苏荣。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健。委托代理人:王春丽。原告彭庆火与被告何金福、魏苏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庆火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庆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庆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彭庆火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