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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274号原告宋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梁自成,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彭朝锦审 判 员  龙文成人民陪审员  黄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昭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