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274号原告宋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梁自成,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彭朝锦审 判 员 龙文成人民陪审员 黄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昭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