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3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唐术奎与李军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术奎,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3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术奎。被执行人李军。本院(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军、高士炎未履行给付唐术奎的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唐术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军所有的鄂FC**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普光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