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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3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唐术奎与李军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术奎,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3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术奎。被执行人李军。本院(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军、高士炎未履行给付唐术奎的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唐术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军所有的鄂FC**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普光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