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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杭州君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世合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君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世合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720号原告杭州君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长滨路78号3幢313室。法定代表人王景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向俊,公司员工。被告世合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大洋田工业区第1栋厂房。法定代表人霍文辉。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君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世合化工(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君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来自: